规划管理部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城市规划法》等三十一条规定,建设用地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请定点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核定其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是进行拟建项目总图规划设依据之一。
规划设计条件的确定按下列程序进行:(1)由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和确定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确定拟建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2)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征询意见表;(3)将征询意见表返回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经整理确定后,再向建设单位发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法律分析: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法定规划;与城市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相协调;满足环保、通讯、能源、安全和综合防灾等要求;满足风景名胜、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2) 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申请确认用地设计条件时提供);(3) 其他历次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 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规划条件一般包括规定性 (限制性)条件,如地块位置、用地性质、开发强度 (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场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控制指标等;指导性条件,如人口容量、建筑形式与风格、历史文化保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
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申报材料:(1)规划设计条件申请;(2)投资计划;(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总平面布置图;(5)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申报资料及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若回迁安置的要有批准的安置房图件),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需提交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土地成交确认书、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等。
建筑类) 为什么要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条件一般包括规定性(限制性),如地块位置、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场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控制指标等;指导性条件,如人口容量、建筑形式与风格、历史文化保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
法律分析:规划条件一般包括规定性 (限制性)条件,如地块位置、、主要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场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控制指标等,而规划设计条件一般是明确总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停车配建、基地出入口方位要求、公共服务设施以及详细规划确定的其他要求等内容。
法律分析: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用地以及建设工程提出的引导和控制依据规划进行建设的规定性和指导性意见。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规划设计条件分为规定性(限制性)条件和指导性条件:前者在规划设计时是必须遵守的;后者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应当尽量遵守。(1)规定性(限制性)条件。
法律分析: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法定规划;与城市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相协调;满足环保、通讯、能源、安全和综合防灾等要求;满足风景名胜、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8条规定:在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以转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前,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控制的详细规划,确定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和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建议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一部分。
2、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3、规划条件是直接导控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设计的法定规划依据,是规划编制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规划方案设计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方案进行审定的依据和应当遵循的准则。
由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和确定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确定拟建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2)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征询意见表,以了解有关部门是否有能力承担该项目的配套建设(如供电、供水、供气、排水、交通等〉,以及存在的问题和要求等。
规划设计条件的内容 (1)明确用地和建筑性质,具体确定用地面积和范围(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代征道路及绿地的面积和范围)。(2)明确土地使用强度,包括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容积率等要求。(3)明确绿地配置包括绿地面积、绿地率、人均绿地、隔离绿地、保护古树名木等的要求。
制定职业生涯规划时的外部条件:就业环境、家庭状况、自身发展情况。制定职业生涯规划时的内部条件:诸如能力、专业知识、爱好、性格等。根据外部因素来确定一个合适的支点。如果知识、经验及能力储备丰厚,可以以发展支点或快乐支点来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在职场选择有潜力的职业或感兴趣的职业。
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要求等。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其他要求确定。
1、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 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2、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3、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a) 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b) 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00 m )和必要的专业设备;c) 无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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