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包括以下程序: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建设工程报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城市规划审批包括建设项目的前期咨询、设计方案的审查、施工图的审核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在每个环节中都要考虑到城市建设的社会、经济、环境等多方面要素,确保城市建设与城市规划相符合,与市民的需求相符合。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已编制并批准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可由城市人民政府授权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审批主要包括农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审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审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即项目供地审批、建设用地预审。 (一)农用地转用审批,属于土地用途变更审批。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审批流程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与报批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局负责具体工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城市建设的需要,提请市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府下达规划编制计划,提出总体要求。
拟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任务书,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提供相关基础资料。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中间成果。经审核,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规划中间成果进行评审,形成专家意见和会议纪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成果。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送审查、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业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并根据意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四)审查。
城市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政府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是政府组织编制,也可以由大块用地的权属单位单位编制,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这两个规划都没有重新编制周期的规定,如果因为经济社会环境发生变化,或者重大的建设情况变化,需要调整规划,按照编制规划的程序修编或调整。
【答案】:B 制定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程序包括:①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城乡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编制的内容和要求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法律分析:城市总体规划纲要需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会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政府审批。县所在镇的总体规划报省政府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现划,报国务院批准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及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进行直观审查,掌握第一手资料,避免由于盲目审批带来不良后果。 ②征求意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建设用地前,征求环境保护、消防安全、文物保护、土地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尽量使土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安排趋于合理。③提供设计条件。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纲要需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会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政府审批。县所在镇的总体规划报省政府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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