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通知的核心内容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要求各单位严格按照此办法执行,将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程,确保其有效实施。水利部强调,各部门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全面领会并严格执行档案验收管理规定,以提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水平和质量。
水利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过程遵循明确的程序,主要通过召开验收会议进行。会议由验收组组长主持,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参建单位和运行管理等相关代表参与。
水利工程项目档案验收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在进行验收申请时,项目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关键条件:首先,项目的所有工程,包括主体、辅助和公用设施,必须按照设计文件的既定要求完成建设,并达到设计能力,且具备稳定的运行条件。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包括的内容有:水利工程的质量标准、验收标准以及验收的程序等。单位工程全部合格,其中50%以上的单位工程优良,且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优良。全部返工重作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经加固补强只能评合格,造成永久性缺陷按合格处理。
1、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公布)第十三条中的“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修改为“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第二十条第五款修改为:“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中明确。”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答案】:B 水利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执行。
3、废止《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5日水利部水保〔1998〕546号发布)。
4、废止《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2月21日水利部令第17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删去《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公布)第五条。
1、山西省水利建设项目验收规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具体规定包括验收范围、验收条件、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标准、验收报告等内容。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水利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水利建设是主要用于防治水旱灾害和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各项建设工作。
2、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政府投资项目顺利投入运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水利部发布的《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河曲、保德、偏关三县所属行政区域(以下简称河保偏地区),是本省实施《规定》的范围。
4、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5、按规定制定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全省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省水利建设投资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全省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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